某省某市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不起訴決定書
某檢刑不訴〔某〕某號
被不起訴人張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漢族,初中,住某省某鎮(zhèn)某村某號,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經某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2月8日被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某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張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某月某日某時某分許,鄧某駕駛電動三輪車沿某路由南向北行駛至某中路交叉路口時,為避讓同方向行駛右轉彎的被不起訴人張某駕駛的小型面包車而發(fā)生側翻,后與小型面包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車輛損壞,鄧某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2020年某月某日,經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隊第某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張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另查明:被不起訴人張某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取得其家屬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有:受案登記表、身份信息、歸案經過、違法犯罪經歷查詢、強制措施憑證、接受證據(jù)清單、和解協(xié)議、諒解書、調解協(xié)議、交通事故認定、過磅單等書證;證人的證言;張某的供述與辯解;車輛檢驗報告、死亡原因鑒定、法醫(yī)學毒物鑒定、車速鑒定報告;勘驗筆錄;視頻偵查報告。
本院認為,張某違反道路交通法規(guī),駕駛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規(guī)定,構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系初犯,無犯罪前科,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某某,且已賠償被害人損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張某不起訴。
查封、扣押、凍結的涉案款物的處理情況。
某市某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某月某日
2020年某月某日





網站首頁
在線咨詢
電話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