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娛樂打牌卻遭討伐
被告湍黛科在耒陽市某路開設了一間糧油食品店,附近居民平常會到該糧油店內(nèi)打麻將或字牌,湍黛科收取5元/位的費用。2021年2月28日,自身患有疾病的原告古爾魯打電話邀徐某某去該糧油店打字牌,并與徐某成、謝某某四人組成一桌。打牌過程中,古爾魯突然陷入昏迷狀態(tài),牌友采取急救措施,防止古爾魯?shù)故軅艽?20急救電話后被送往醫(yī)院住院治療,花費了相關費用。
古爾魯遂以其突發(fā)疾病與湍黛科及楊某某天天叫打牌沒有好好休息有關,存在過錯,且徐某某、徐某成、謝某某沒有及時發(fā)現(xiàn)古爾魯健康出現(xiàn)異常,未及時終止打牌行為,也有過錯,故將五人作為被告訴至法院,請求五人按份賠償古爾魯?shù)膿p失。

已盡救助義務不擔責
法院審理后認為,古爾魯雖是在湍黛科經(jīng)營的糧油店打牌時發(fā)病,靜安和田律師但湍黛科作為公共場所的經(jīng)營者已盡到了合理限度范圍內(nèi)的安全保障的救助義務,在古爾魯身體出現(xiàn)異常時,其及時撥打120急救電話是符合一般公眾社會認知的救助反應,具有合理性,與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適應。
同時,基于自愿參加的休閑打字牌等娛樂性行為,系一般自發(fā)性的相互邀約行為,并不會必然導致受傷或者死亡等情形,參與者不會也不可能預料該行為及他人具有危險性。古爾魯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系該次活動的組織者,應該對其自身身體條件能否打牌是明知并負責的,同桌牌友徐某某、徐某成、謝某某并沒有對打字牌行為是否對古爾魯存在危險性具有審查性的義務,在打牌過程中也未與之存在爭吵或具有侵權行為,且對身體出現(xiàn)異常的古爾魯采取了一系列的救助措施,盡到了相應的救助義務,并不存在過錯,不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法院最終判決,原告古爾魯要求五被告對其因自身疾病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責任,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法院不予支持;五被告關于不承擔侵權責任的反駁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均予以采納,駁回原告古爾魯訴訟請求。
理性維權依據(jù)法規(guī)
作為自愿邀約組織的字牌或麻將消遣娛樂活動的參與者,要綜合考慮自身身體狀況,量力而行,如遇有身體意外損害時,應根據(jù)事實和證據(jù)理性維權。
靜安和田律師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65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當要求承擔一般侵權責任時,需具備行為、過錯、損害事實和因果關系四個要件,任何一個都缺一不可,否則可能導致侵權責任無法構成。
作為牌友,當同伴在打牌或打麻將過程中身體突發(fā)異常時,要積極采取相應的救助措施。而提供活動場所的經(jīng)營者,也要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否則均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上海知名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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